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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本院為天主教聖十字架修女會附設之養護機構,乃遵從本修會「時時認清時代的需求,以永不疲倦的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基督之愛,為需要的人服務」之創會精神,並發揚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」之傳統固有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美德,為缺乏照顧支持系統之老人提供棲身之所,維護其生命尊嚴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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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一、公費養護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設籍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六十五歲,政府列冊低收入戶,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但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,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無扶養義務之親屬,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二、自費養護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設籍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六十五歲,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但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,無扶養義務之親屬,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三、其他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情況特殊或遭遇重大災變,為政府轉介委託收容,或經本院評估應予協助收容者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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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一、生活服務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如餵食、翻身、盥洗、更換尿布、更換衣物、床被單洗滌、居住環境整理、聯繫親友等日常生活事項、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陪同就醫或其他福利服務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二、醫療保健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提供簡易肌肉運動、肌肉力量訓練、日常生活動作訓練、測量血壓、脈膊及體溫、給藥服務、壓瘡護理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三、休閒服務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提供文康活動、心靈服務、其他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動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四、諮詢服務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社工輔導及諮詢、醫療保健之指導及問答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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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項 目 | 住宿費 | 膳食費 | 服務費 | 維護費 | 合 計 |  
							| 每月 | 新台幣:貳萬貳仟壹佰元整($22,100.-) |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每日 | 110/日 | 160/日 | 410/日 | 57/日 | 737/日 |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其它應自行負擔費用 | 一、個人被服、日常用品、營養品、紙尿片、紙尿褲、醫材等消耗品。
 二、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費用、僱請看謢人員之費用、接送往返醫院費用。
 三、其他因乙方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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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備註 | 一、收費標準月為計算單位。
 二、本收費標準經第八屆第2次董事會同意,臺東縣政府同意,核備(府社福字 第1130145888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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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一、公費養護者由戶籍地之鄉、鎮、市公所循行政體系申請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二、自費養護者由本院將依申請表件做初步書面審核,並派行政組社工員及照護組護理人員實施實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訪視作業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三、符合收容案件及函知轉介機關及申請人於二週內來本院報到。不符合收容案件亦函覆不符收容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原因,或轉介其他適當機構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四、其他情況特殊或遭遇重大災變,情勢迫切,本院得予與收容,再補辦相關手續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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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一、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二、最近三個月內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體格檢查表(檢查項目請諮詢本院社工員)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三、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四、經濟狀況證明相關文件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五、身心障礙者檢具身心障礙手冊。(非身心障礙者免繳)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六、低收入戶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書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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